1.《吕氏春秋》卷24不苟论3自知诗解自知主存任士直言

2.公平第十六的作品原文

3.县衙门口的鼓叫什么?什么时候有的

4.古代的“击鼓鸣冤”有何说头

《吕氏春秋》卷24不苟论3自知诗解自知主存任士直言

诽谤之木与谣言无关吗-诽谤之木敢谏之鼓

《吕氏春秋》卷2 4 不苟论 3 自知 诗解自知主存任士直言

题文诗:

欲知平直 , 则必准绳 ; 欲知方圆 , 则必规矩 ;

主欲自知 , 则必直士 . 至明 天子 , 故立辅弼 ,

设 以 师保 , 所以举过 . 夫人 情 故 , 不能自知 ,

人主犹其 . 存亡安危 , 勿求於外 , 务在自知 .

尧 圣之 有 , 欲谏之鼓 ; 舜 王之 有 , 诽谤之木 ;

商 汤 之 有 , 司过之士 ; 武王 之 有 , 戒慎之鼗 ,

然其 犹恐 , 不能自知 . 今 主 贤非 , 尧舜汤武 ,

有掩蔽道 , 奚繇自知 . 吴王智伯 , 不自知亡 ;

惠公赵括 , 不自知虏 , 败莫大於 , 人 不自知 .

范氏之亡 , 有得锺者 , 欲负 太 大 , 以椎毁 钟,

况然有音 , 恐人闻夺 , 遽掩其耳 . 恶人闻可 ,

恶己闻悖 . 恶闻其过 , 人主犹此 . 文侯燕饮 ,

令 卿 论己 . 言智 言仁, 至任座曰 : 君不肖君 ,

得中山不 , 封君之弟 , 封君之子 , 是知不肖 .

文侯不 悦, 知於颜色 . 任 座 趋出 . 次翟黄曰 :

君贤君也 , 臣闻主 贤 , 其臣言直 , 任座言直 ,

是知君贤 . 文侯喜曰 : 可 使 返 欤 ? 翟黄对曰 :

奚为不可 ? 忠臣毕忠 , 不敢远 . 翟黄往视 ,

任座於门 , 以君令召 . 侯下阶迎 , 终为上客 .

侯 微 翟黄 , 几失忠臣 . 上顺主心 , 翟黄显贤 .

自知原文繁体

三曰: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人主欲自知,则必直士。故天子立辅弼,设师保,所以举过也。夫人故不能自知,人主犹其。存亡安危,勿求於外,务在自知。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鼗,犹恐不能自知。

今贤非尧舜汤武也,而有掩蔽之道,奚繇自知哉!荆成、齐庄不自知而杀,吴王、智伯不自知而亡,宋、中山不自知而灭,晋惠公、赵括不自知而虏,钻荼、庞涓、太子申不自知而,败莫大於不自知。范氏之亡也,百姓有得锺者。欲负而走,则锺大不可负。以椎毁之,锺况然有音。恐人闻之而夺己也,遽掩其耳。恶人闻之可也,恶己自闻之,悖矣。为人主而恶闻其过,非犹此也?恶人闻其过尚犹可。

魏文侯燕饮,皆令诸大夫论己。或言君之智也。至於任座,任座曰:“君不肖君也。得中山不以封君之弟,而以封君之子,是以知君之不肖也。”文侯不说,知於颜色。任座趋而出。次及翟黄,翟黄曰:“君贤君也。臣闻其主贤者,其臣之言直。今者任座之言直,是以知君之贤也。”文侯喜曰:“可反欤?”翟黄对曰:“奚为不可?臣闻忠臣毕其忠,而不敢远其。座殆尚在於门。”翟黄往视之,任座在於门,以君令召之。任座入,文侯下阶而迎之,终座以为上客。文侯微翟黄,则几失忠臣矣。上顺乎主心以显贤者,其唯翟黄乎?

原文简体?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①;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人主欲自知,则必直士。故天子立辅弼,设师保②,所以举过也。夫人故不能自知,人主独甚。存亡安危,勿求于外,务在自知。尧有欲谏之鼓③,舜有诽谤之木④,汤有司直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鞀⑤,犹恐不能自知。

今贤非尧、舜、汤、武也,而有掩蔽之道,奚繇自知哉?荆成、齐庄不自知而杀⑥,吴王、智伯不自知而亡⑦,宋、中山不自知而灭⑧,晋惠公、赵括不自知而虏⑨,钻荼、庞涓、太子申不自知而⑩,败莫大于不自知。范氏之亡也,百姓有得钟者。欲负而走,则钟大不可负。以椎毁之,钟况然有音。恐人闻之而夺己也,遽掩其耳。恶人闻之可也,恶己自闻之,悖矣。为人主而恶闻其过,非犹此也?恶人闻其过尚犹可。

魏文侯燕饮,皆令诸大夫论己。或言君之智也。至于任座,任座曰:“君不肖君也。得中山不以封君之弟,而以封君之子,是以知君之不肖也。”文侯不说,知于颜色。任座趋而出。次及翟黄,翟黄曰:“君贤君也。臣闻其主贤者,其臣之言直。今者任座之言直,是以知君之贤也。”文侯喜曰:“可反欤?”翟黄对曰:“奚为不可?臣闻忠臣毕其忠,而不敢远其。座殆尚在于门。”翟黄往视之,任座在于门,以君令召之。任座入,文侯下阶而迎之,终座以为上客。文侯微翟黄,则几失忠臣矣。上顺乎主心以显贤者,其唯翟黄乎?

注释①准绳:水准和墨线,测量、确定水平和直线的工具。②师保:负责教养、辅导帝王的官,有师有保,统称师保。③欲谏之鼓:供想进谏的人敲击的鼓。④诽谤之木:供书写批评意见所立的木柱。诽谤:批评指责。⑤戒慎之鞀(táo):供想劝戒君主使之谨慎的人摇的鼓。⑥荆成、齐庄不自知而杀:楚成王不听令尹子上的劝谏,立商臣为太子,后又欲废黜商臣,结果被商臣率兵包围,逼其自杀。齐庄公与其臣崔杼妻私通,后为崔杼所杀。⑦吴王、智伯不自知而亡:吴王夫差伐越后头脑膨胀,伍子胥多次劝谏不听,终为越所灭。智伯瑶刚愎自用,与韩、魏围赵襄子于晋阳,后赵与韩、魏暗中联合,灭了智伯。⑧宋、中山不自知而灭:宋康王狂乱暴虐,为齐所灭,中山国君荒*无道,为魏文侯所灭。⑨晋惠公、赵括不自知而虏:晋惠公背信弃义,在韩之战中被秦俘虏。赵括,战国赵人,名将赵奢之子,性高傲,尚空谈,赵孝成王时代廉颇为将,与秦战于长平,全军覆没。据《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括战败被杀,与这里被俘的记述不同。⑩钻荼、庞涓、太子申不自知而:钻荼、庞涓都是魏惠王将。太子申,魏惠王太子。据《史记·魏世家》,魏惠王三十年(公元前340年),魏伐赵,齐救赵击魏,太子申等与齐战于马陵,大败,太子申被俘,庞涓被杀。椎(chuí):木槌。况然:形容钟声很响。或言君之智也:此处疑有脱文。《太平御览》六二二引作“或言君仁,或言君义,或言君智”。任座:魏文侯臣。知:表现,显露。远:离开。微:如果没有。

译文

?要知道平直,一定要依靠水准墨线;要知道方圆,一定要依靠圆规矩尺;君主要想了解自己的过失,一定要依靠正直之士。所以天子设立辅弼,设置师保,这是用来举发天子过错的。人本来就不能了解自己的过失,天子尤为严重。国存身安不用到外部寻求,关键在于了解自己的过失。尧有供想进谏的人敲击的鼓,舜有供书写批评意见的木柱,汤有主管纠正过失的官吏,武王有供告诫君主的人所甩的摇鼓。即使选样,他们仍担心不能了解自己的过失。

?而当今的君主,贤能并比不上尧、舜、汤、武,却采取掩蔽视听的做法,这还靠什么了解自己的过失?楚成王、齐庄公因为不了解自己的过失而被杀,吴王、智伯因为不了解自己的过失而灭亡,宋、中山因为不了解自己的过失而绝国,晋惠公、赵括因为不了解自己的过失而被俘,钻荼、庞涓、太子申因为不了解自己的过失而兵败身。所以没有比不了解自己的过失更坏事的了。范氏出亡的时候,有个百姓得到了他的一口钟。这个人想背着钟快点跑开,可是钟太大,没法背,于是就想把钟打碎弄走。拿木槌一敲,钟轰然作响。他怕别人听见钟声来同自己争夺,就急忙把耳朵捂了起来。不愿别人听到钟声是可以的,不愿自己听到就是糊涂了。做君主却不愿听到自己的过失,不正像这种情况一样吗?不愿别人听到自己的过失倒还可以。

?魏文侯宴饮,让大夫们评论自己。有的人说君主很仁义,有的人说君主很英明。轮到任座,任座说:“您是个不肖的君主。得到中山国,不把它封给您的弟弟,却把它封给您的儿子,因此知道您不肖。”文侯听了很不高兴,脸色上表现了出来。任座快步走了出去。按次序轮到翟黄,翟黄说:“您是个贤君。我听说君主贤明的,他的臣子言语就直率。现在任座的言语直率,因此我知道您贤明。”文侯很高兴,说:“还能让他回来吗?”翟黄回答说:“怎么不能?我听说忠臣竭尽自己的忠心,即使因此获得罪也不敢躲避。任座恐怕还在门口。”翟黄出去一看,任座当真还在门口。翟黄就以君主的命令叫他进去。任座进来了,文侯走下台阶来迎接他,此后终生都把任座待为上宾。文侯如果没有翟黄,就差点儿失掉了忠臣。对上能够顺应君主的心意来尊显贤者,大概正是说的翟黄吧!

公平第十六的作品原文

段落一

太宗初即位,中书令房玄龄奏言:“秦府旧左右未得官者,并怨前宫及齐府左右处分之先己。”太宗曰:“古称至公者,盖谓平恕无私。丹朱、商均,子也,而尧、舜废之。管叔、蔡叔,兄弟也,而周公诛之。故知君人者,以天下为公,无私于物。

段落二

贞观元年,有上封事者,请秦府旧兵并授以武职,追入宿卫。太宗谓曰:“朕以天下为家,不能私于一物,惟有才行是任,岂以新旧为差?况古人云:‘兵犹火也,弗戢将自焚。’汝之此意,非益政理。”

段落三

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尝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门,出阁门后,监门校尉始觉。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以监门校尉不觉,罪当,无忌误带刀入,徒二年,罚铜二十斤,太宗从之。大理少卿戴胄驳曰:“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内,同为误耳。夫臣子之于尊极,不得称误,准律①云:‘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理。”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挠法②耶?”更令定议。德彝执议如初,太宗将从其议,胄又驳奏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于法当轻,若论其过误,则为情一也,而生顿殊,敢以固请。”太宗乃免校尉之。

是时,朝廷大开选举,或有诈伪阶资者,太宗令其自首,不首,罪至于。俄有诈伪者事泄,胄据法断流以奏之。太宗曰:“朕初下敕,不首者,今断从法,是示天下以不信矣。卿欲卖狱乎?”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太宗曰:“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

段落四

贞观二年,太宗谓房玄龄等曰:“朕比见隋代遗老,咸称高颎①善为相者,遂观其本传,可谓公平正直,尤识治体,隋室安危,系其存没。炀帝无道,枉见诛夷,何尝不想见此人,废书钦叹!又汉、魏已来,诸葛亮为丞相,亦甚平直,尝表废廖立、李严于南中,立闻亮卒,泣曰:‘吾其左衽矣!’严闻亮卒,发病而。故陈寿②称:‘亮之为政,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卿等岂可不企慕及之?朕今每慕前代帝王之善者,卿等亦可慕宰相之贤者,若如是,则荣名高位,可以长守。”玄龄对曰:“臣闻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故《尚书》云:‘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又孔子称‘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今圣虑所尚,诚足以极政教之源,尽至公之要,囊括区宇,化成天下。”太宗曰:“此直朕之所怀,岂有与卿等言之而不行也?”

段落五

长乐公主①,文德皇后所生也。贞观六年将出降,敕所司资送,倍于长公主。魏徵奏言:“昔汉明帝欲封其子,帝曰:‘朕子岂得同于先帝子乎?可半楚、淮阳王。’前史以为美谈。天子姊妹为长公主,天子之女为公主,既加长字,良以尊于公主也,情虽有殊,义无等别。若令公主之礼有过长公主,理恐不可。实愿陛下思之。”太宗称善。乃以其言告后,后叹曰:“尝闻陛下敬重魏徵,殊未知其故,而今闻其谏,乃能以义制人主之情,真社稷臣矣!妾与陛下结发为夫妻,曲蒙礼敬,情义深重,每将有言,必俟颜色,尚不敢轻犯威严,况在臣下,情疏礼隔?故韩非谓之说难,东方朔称其不易,良有以也。忠言逆耳而利于行,有国有家者深所要急,纳之则世治,杜之则政乱,诚愿陛下详之,则天下幸甚!”因请遣中使赍帛五百匹,诣徵宅以赐之。

段落六

刑部尚书张亮坐谋反下狱,诏令百官议之,多言亮当诛,惟殿中少监李道裕奏亮反形未具,明其无罪。太宗既盛怒,竟杀之。俄而刑部侍郎有阙,令宰相妙择其人,累奏不可。太宗曰:“吾已得其人矣。往者李道裕议张亮云‘反形未具’,可谓公平矣。当时虽不用其言,至今追悔。”遂授道裕刑部侍郎。

段落七

贞观初,太宗谓侍臣曰:“朕今孜孜求士,欲专心政道,闻有好人,则抽擢驱使。而议者多称‘彼者皆宰臣亲故’,但公等至公,行事勿避此言,便为形迹。古人‘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而为举得其真贤故也。但能举用得才,虽是子弟及有仇嫌,不得不举。”

段落八

贞观十一年,时屡有阉宦①充外使,妄有奏,事发,太宗怒。魏徵进曰:“阉竖虽微,狎近②左右,时有言语,轻而易信,浸润之谮,为患特深。今日之明,必无此虑,为子孙教,不可不杜绝其源。”太宗曰:“非卿,朕安得闻此语?自今已后,充使宜停。”魏徵因上疏曰:

臣闻为人君者,在乎善善而恶恶,近君子而远小人。善善明,则君子进矣;恶恶著,则小人退矣。近君子,则朝无粃政;远小人,则听不私邪。小人非无小善,君子非无小过。君子小过,盖白玉之微瑕;小人小善,乃铅刀之一割。铅刀一割,良工之所不重,小善不足以掩众恶也;白玉微瑕,善贾之所不弃,小疵不足以妨大美也。善小人之小善,谓之善善,恶君子之小过,谓之恶恶,此则蒿兰同嗅③,玉石不分,屈原所以沉江,卞和所以泣血者也。既识玉石之分,又辨蒿兰之臭,善善而不能进,恶恶而不能去,此郭氏所以为墟④,史鱼所以遗恨⑤也。

段落九

陛下聪明神武,天姿英睿,志存泛爱,引纳多途,好善而不甚择人,疾恶而未能远佞。又出言无隐,疾恶太深,闻人之善或未全信,闻人之恶以为必然。虽有独见之明,犹恐理或未尽。何则?君子扬人之善,小人讦人之恶,闻恶必信,则小人之道长矣,闻善或疑,则君子之道消矣。为国家者,急于进君子而退小人,乃使君子道消,小人道长,则君臣失序,上下否隔,乱亡不恤,将何以治乎?且世俗常人,心无远虑,情在告讦,好言朋党。夫以善相成谓之同德,以恶相济谓之朋党,今则清浊共流,善恶无别,以告讦为诚直,以同德为朋党。以之为朋党,则谓事无可信;以之为诚直,则谓言皆可取。此君恩所以不结于下,臣忠所以不达于上。大臣不能辩正,小臣莫之敢论,远近承风,混然成俗①,非国家之福,非为治之道。适足以长奸邪,乱视听,使人君不知所信,臣下不得相安,若不远虑,深绝其源,则后患未之息也。今之幸而未败者,由乎君有远虑,虽失之于始,必得之于终故也。若时逢少隳②,往而不返,虽欲悔之,必无所及。既不可以传诸后嗣,复何以垂法将来?且夫进善黜恶,施于人者也;以古作鉴,施于己者也。鉴貌在乎止水,鉴己在乎哲人。能以古之哲王鉴于己之行事,则貌之妍丑宛然在目,事之善恶自得于心,无劳司过之史,不假刍荛③之议。巍巍之功日著,赫赫之名弥远。为人君者不可务乎?

段落十

臣闻道德之厚,莫尚于轩、唐,仁义之隆,莫彰于舜、禹。欲继轩、唐之风,将追舜、禹之迹,必镇之以道德,弘之以仁义,举善而任之,择善而从之。不择善任能,而委之俗吏,既无远度,必失大体。惟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欲求垂拱无为,不可得也。故圣哲君临,移风易俗,不资严刑峻法,在仁义而已,故非仁无以广施,非义无以正身。惠下以仁,正身以义,则其政不严而理,其教不肃而成矣。然则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为理之有刑罚,犹执御之有鞭策也,人皆从化,而刑罚无所施;马尽其力,则有鞭策无所用。由此言之,刑罚不可致理,亦已明矣。故《潜夫论》曰:“人君之治奠大于道德教化也。民有性、有情、有化、有俗。情性者,心也,本也;化俗者,行也,末也。是以上君抚世,先其本而后其末,顺其心而履其行。心情苟正,则奸慝①无所生,邪意无所载矣。是故上圣无不务治民心,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道之以礼,务厚其性而明其惰。民相爱,则无相伤害之意;动思义,则无畜奸邪之心。若此,非律令之所理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圣人甚尊德礼而卑刑罚,故舜先敕契以敬敷五教②,而后任咎繇以五刑③也。凡立法者,非以司民短而诛过误也,乃以防奸恶而救祸患,检*邪而内正道。民蒙善化,则人有士君子之心;被恶政,则人有怀奸乱之虑。故善化之养民,犹工之为曲豉④也。六合之民,犹一荫也,黔首之属,犹豆麦也,变化云为,在将者耳!遭良吏,则怀忠信而履仁厚;遇恶吏,则怀奸邪而行浅薄。忠厚积,则致太平;浅薄积,则致危亡。是以圣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也。德者,所以循己也,威者,所以治人也。民之生也,犹铄金在炉,方圆薄厚,随溶制耳!是故世之善恶,俗之薄厚,皆在于君。世之主诚能使六合之内、举世之人,感忠厚之情而无浅薄之恶,各奉公正之心,而无奸险之虑,则醇酽之俗,复见于兹矣。”后王虽未能遵,专尚仁义,当慎刑恤典,哀敬无私,故管子曰:“圣君任法不任智,任公不任私。”故王天下,理国家。

段落十一

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纵临时处断或有轻重,但见臣下执论,无不忻然受纳。民知罪之无私,故甘心而不怨;臣下见言无忤,故尽力以效忠。顷年以来,意渐深刻,虽开三面之网,而察见渊中之鱼,取舍在于爱憎,轻重由乎喜怒。爱之者,罪虽重而强为之辞;恶之者,过虽小而深探其意。法无定科,任情以轻重;人有执论,疑之以阿伪。故受罚者无所控告,当官者莫敢正言。不服其心,但穷其口,欲加之罪,其无辞乎!又五品已上有犯,悉令曹司闻奏。本欲察其情状,有所哀矜;今乃曲求小节,或重其罪,使人攻击惟恨不深。事无量条,求之法外所加,十有六七,故顷年犯者惧上闻,得付法司,以为多幸。告讦无已,穷理不息,君私于上,吏奸于下,求细过而忘大体,行一罚而起众奸,此乃背公平之道,乖①泣辜之意,欲其人和讼息,不可得也。

段落十二

故《体论》云:“夫*泆盗窃,百姓之所恶也,我从而刑罚之,虽过乎当,百姓不以我为暴者,公也。怨旷饥寒,亦百姓之所恶也,遁而陷之法,我从而宽宥之,百姓不以我为偏者,公也。我之所重,百姓之所憎也;我之所轻,百姓之所怜也。是故赏轻而劝善,刑省而禁奸。”由此言之,公之于法,无不可也,过轻亦可。私之于法,无可也,过轻则纵奸,过重则伤善,圣人之于法也公矣,然犹惧其未也,而救之以化,此上古所务也。后之理狱者则不然;未讯罪人,则先为之意,及其讯之,则驱而致之意,谓之能;不探狱之所由,生为之分,而上求人主之微旨以为制,谓之忠。其当官也能,其事上也忠,则名利随而与之,驱而陷之,欲望道化之隆,亦难矣。

段落十三

凡听讼理狱,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悉其聪明,致其忠爱,疑则与众共之。疑则从轻者,所以重之也,故舜命咎繇曰:“汝作士,惟刑之恤。”又复加之以三讯,众所善,然后断之。是以为法,参之人情。故《传》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而世俗拘愚苛刻之吏,以为情也者取货者也,立爱憎者也,右亲戚者也,陷怨仇者也。何世俗小吏之情,与夫古人之悬远乎?有司以此情疑之群吏,人主以此情疑之有司,是君臣上下通相疑也,欲其尽忠立节,难矣。

段落十四

凡理狱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以为主,不严讯,不旁求,不贵多端,以见聪明,故律正其举劾之法,参伍①其辞,所以求实也,非所以饰实也,但当参伍明听之耳,不使狱吏锻炼饰理成辞于手。孔子曰:“古之听狱,求所以生之也;今之听狱,求所以杀之也。”故析言以破律,任案以成法,执左道以必加也。又《淮南子》曰:“沣水之深十仞,金铁在焉,则形见于外。非不深且清,而鱼鳖莫之归也。”故为上者以苛为察,以功为明,以刻下为忠,以讦多为功,譬犹广革,大则大矣,裂之道也。夫赏宜从重,罚宜从轻,君居其厚,百王通制。刑之轻重,恩之厚薄,见思与见疾,其可同日言哉!且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今作法贵其宽平,罪人欲其严酷,喜怒肆志②,高下在心,是则舍准绳以正曲直,弃权衡而定轻重者也,不亦惑哉?诸葛孔明,小国之相,犹曰:“吾心如秤,不能为人作轻重。”况万乘之主,当可封之日,而任心弃法,取怨于人乎!

段落十五

又时有小事,不欲人闻,则暴作威怒,以弭谤议。若所为是也,闻于外其何伤?若所以非也,虽掩之何益?故谚曰:“欲人不知,莫若不为;欲人不闻,莫若勿言。”为之而欲人不知,言之而欲人不闻,此犹捕雀而掩目,盗钟而掩耳者,只以取诮,将何益乎?臣又闻之,无常乱之国,无不可理之民者。夫君之善恶由乎化之薄厚,故禹、汤以之理,桀、纣以之乱;文、武以之安,幽、厉以之危。是以古之哲王,尽己而不以尤人,求身而不以责下。故曰:“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为之无已,深乖恻隐之情,实启奸邪之路。温舒恨于曩日①,臣亦欲惜不用,非所不闻也。臣闻尧有敢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史,武有戒慎之铭。此则听之于无形,求之于未有,虚心以待下,庶下情之达上,上下无私,君臣合德者也。魏武帝云:“有德之君乐闻逆耳之言。犯颜之诤,亲忠臣,厚谏士,斥谗慝,远佞人者,诚欲全身保国,远避灭亡者也。”凡百君子,膺期统运②,纵未能上下无私,君臣合德,可不全身保国,远避灭亡乎?然自古圣哲之君,功成事立,未有不资同心,予违汝弼④者也。

段落十六

昔在贞观之初,侧身励行①,谦以受物。盖闻善必改,时有小过,引纳忠规,每听直言,喜形颜色。故凡在忠烈,咸竭其辞。自顷年海内无虞,远夷慑服,志意盈满,事异厥初,高谈疾邪,而喜闻顺旨之说;空论忠谠②,而不悦逆耳之言。私嬖③之径渐开,至公之道日塞,往来行路,咸知之矣。邦之兴衰,实由斯道。为人上者,可不勉乎?臣数年以来,每奉明旨,深惧群臣莫肯尽言。臣切思之,自比来人或上书,事有得失,惟见述其所短,未有称其所长。又天居自高,龙鳞难犯,在于造次,不敢尽言,时有所陈,不能尽意,更思重竭,其道无因。且所言当理,未必加于宠秩,意或乖忤,将有耻辱随之,莫能尽节,实由于此。虽左右近侍,朝夕阶墀④,事或犯颜,咸怀顾望,况疏远不接,将何以极其忠款哉?又时或宣言云:“臣下见事,只可来道,何因所言,即望我用?”此乃拒谏之辞,诚非纳忠之意。何以言之?犯主严颜,献可替否,所以成主之美,匡主之过。若主听则惑,事有不行,使其尽忠谠之言,竭股肱之力,犹恐临时恐惧,莫肯效其诚款。若如明诏所道,便是许其面从,而又责其尽言,进退将何所据?欲必使乎致谏,在乎好之而已。故齐桓好服紫,而合境无异色;楚王好细腰,而后宫多饿。夫以耳目之玩,人犹而不违,况圣明之君求忠正之士,千里斯应,信不为难。若徒有其言,而内无其实,欲其必至,不可得也。

段落十七

太宗手诏曰:

省前后讽谕,皆切至之意,固所望于卿也。朕昔在衡门①,尚惟童幼,未渐师保之训,罕闻先达之言。值隋主分崩,万邦涂炭,惵惵②黔黎,庇身无所。朕自二九之年,有怀拯溺,发愤投袂,便提干戈,蒙犯霜露,东西征伐,日不暇给,居无宁岁。降苍昊之灵,禀庙堂之略,义旗所指,触向平夷。弱水、流沙,并通轩之使;被发左衽,皆为衣冠之域。正朔所班,无远不届。及恭承宝历,寅奉帝图,垂拱无为,氛埃靖息③,于兹十有余年,斯盖股肱罄帷幄之谋,爪牙竭熊罴之力,协德同习,以致于此。自惟寡薄,厚享斯休,每以抚大神器,忧深贵重,常惧万机多旷,四聪不达,战战兢兢,坐以待旦。询于公卿,以至隶皂,推以赤心。庶几明赖,一动以钟石;淳风至德,永传于竹帛。克播鸿名,常为称首。朕以虚薄,多惭往代,若不任舟楫,岂得济彼巨川?不藉盐梅,安得调夫五味?赐绢三百匹。

县衙门口的鼓叫什么?什么时候有的

衙门口的鼓称作“鸣冤鼓”,谁有冤就去敲鼓,县太爷就会升堂来听你的冤情,然后传唤相关人等,最终来评判谁是谁非,这地方的功能和今天的信访有些相同。鸣冤鼓最早的记载是尧立的进谏鼓,《帝王纪》记载着“尧立敢谏之鼓”,这大约是鸣冤鼓的最早记载。此后的周朝也有鸣冤鼓的记录,《大戴礼.保傅》载:“……有诽谤之木,有敢谏之鼓”。

古代的“击鼓鸣冤”有何说头

自古民间有“击鼓鸣冤”之说,现在称作上访申诉。大致自魏晋时起直到清朝初期,历代有这项让民间冤情直达皇帝的制度,称之为“挝登闻鼓”。挝读“抓”音,意为击打。所击之鼓称作“登闻”。挝登闻鼓就是民间经常说的击鼓鸣冤。

“登闻鼓”一词首见《晋书》。晋怀帝永嘉年,有一名廷尉检举殿中帐吏邵广偷了宫中三张帐幔,折合布三十匹,有司衙门判处邵广斩首弃市。邵广有两个儿子,长子邵宗十三岁,次子邵云十一岁。二子救父心切,于是“黄幡挝登闻鼓乞恩,辞求自没奚官奴,以赎父命”(《晋书·汪叔坚传》)。黄幡即手举黄旗,没奚意为罚作奴隶。朝廷听闻这两名幼子自愿为奴来换取父亲性命,于是以“垂恩之仁”成全了邵氏父子,免去邵广罪。

“登闻鼓”之流变

上古时期就有“击鼓以达上闻”的做法。那时击鼓并非鸣冤之用,是为了纳谏而设。《吕氏春秋·不苟论·自知》云:“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尧帝为谏言之士专门设置了一面鼓,有想要进谏的人即可击鼓。舜帝设立木牌供人书写其过失,称之为诽谤之木。《汉书·贾谊传》又有“诽谤之木,敢谏之鼓”的说法。魏晋时期,衍生出鸣冤之用,挝登闻鼓由此成制。后世登闻鼓之用,鸣冤大于谏言。

隋唐之前,登闻鼓设置在朝堂之左。《魏书·刑罚志》:“(太武帝)神?中,诏司徒崔浩定律令。……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穷冤意为穷尽各种途径申冤仍得不到公正审理。此处“公车”为官署名,是卫尉下属机构,专门负责宫廷宿卫传达等事。唐高宗显庆五年(公元660年),有冤屈之人击鼓诉于朝堂,遂令东西都设置登闻鼓。另外,唐代宫阙前还有谤木肺石。谤木即“诽谤之木”。肺石,长八九尺,形如垂肺。周秦时期申冤者立于肺石下,向司员诉说冤情。肺主声,喻意以声达其冤,故名“肺石”。

宋代登闻鼓置于宣德门南街之西,由“鼓司”受理其事。宋真宗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五月,“鼓司”更名为“登闻鼓院”。所有人申冤所呈递状子一律先经登闻鼓院。事情涉及军机密事或者告发京城官僚的,登闻鼓院依例实封,不得拆阅。仁宗朝又设“登闻检院”,合称“鼓检院”。“鼓院”收状子“检院”审状子,随后进呈御前。(参宋孙逢吉《职官分纪·登闻鼓院》)

宋太宗淳化年间,京畿户民牟晖击登闻鼓,诉称家奴把一头公猪弄丢了。鼓司遂将此事奏报太宗,太宗诏令赐给牟晖一千钱,赔偿他所丢猪钱。随后对宰相曰:“似此细事悉诉于朕,如此断决听起来可笑。然而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参《古今事文类聚·失豭击鼓》)

明代朱元璋立国后即设立登闻鼓。“登闻鼓,洪武元年置于午门外,一御史日监之,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后移至长安右门外,六科、锦衣卫轮收以闻。”(《明史·刑法志二》)明代专门由一名御史每日监理登闻鼓,凡有击鼓者,御史一律将其呈状奏报。永乐帝朱棣迁都北京后,登闻鼓院设置在西长安门外。有小厅三间,东向,旁有一小楼悬鼓。每天有科道官各一员、锦衣卫官一员轮流值班,司理申冤之事。明代各省按察司负责本省谳狱事,百姓若认为他断案不公,自己确有冤情,可赴巡按监察御史处申冤。巡按监察御史是都察院派往各省的中央机枢职官,品秩或不高,但是权力颇大。若监察御史仍然判案不公,允许冤情者进京赴通政司递状申诉于都察院。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情,或者状告不法等事,通政司负责誊写诉告缘由向上呈报。都察院接到通政司呈状后不予审理,或仍枉问,则允许冤情者挝登闻鼓。

清代登闻鼓院在西长安门外街东。顺、康两朝设满、汉科道各一员值班监理。清初京师有“御状”“通状”“鼓状”之分。御状即拦截御驾喊冤申告。通状指赴通政司申告。鼓状即挝登闻鼓。雍正二年改制,统归于通政司职掌受理申诉之事。再后,申诉者直接赴都察院及提督衙门,外藩人员则赴理藩院,自此再无鼓状、通状之说。

“登闻鼓制”相关律文

司法公正关乎天下社稷,古人为此设置登闻鼓院以让百姓申告冤屈。有登闻鼓院必然有相应的典章制度。古代诉讼是四级三审,四级指县(州)、府、省、刑部及大理寺,三审指县衙一审、府衙二审、省衙三审,三审后案件终结。若事主仍觉冤屈则进京申诉,由刑部及大理寺决定是否复审,登闻鼓院即为此而设。刑民案件的起诉与受理皆由下而上,历代禁止越级诉讼。只有本级衙署不予受理时,方可越诉。

《唐律·斗讼》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此条所称越诉是指本该赴县级衙署申告,而越级去州、府、省衙门一类情形。若职官受理了越诉案件,越诉者与受理者皆笞四十。若本级衙门不受理,越诉者无罪。“应合为受”指衙署官吏依令应当受理,并作出判决。应当受理却拒而不受理的,笞五十。“三条加一等”指不受理案件超过三件,杖责六十。十条罪止,杖责九十。州府一级衙署接到越诉状词,受理官员判付给县衙审理者,不构成此罪。

又规定:“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十。”

“邀车驾”指半路拦截皇帝御驾。百姓拦截车驾及挝登闻鼓递交状词,有司官吏应当即刻受理,不即时受理者加罪一等。拦截车驾申告者若进入了仪仗队伍中,杖责六十。这就是民间所谓的“告御状”,无论是击鼓鸣冤还是拦截御驾,官吏皆须即刻受理,不能让申告者冲进仪仗队伍中。但是倘若击鼓鸣冤与告御状的人虚假告状,则要杖责八十。

《大明律·诉讼·越诉》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到明朝,击登闻鼓与拦截车驾申诉所述事由,仍分实与不实两种情形。属实者,免罪;不实者,杖一百。是否属实须经有司官吏审核后断决。坊间传闻进京告御状须先承受“滚钉板”之类酷刑等,本人未见此项典章规制。百姓进京告御状击登闻鼓无非三种情况:一是对地方衙门判决不服,二是地方衙门不受理而进京状告于刑部及大理寺,三是无理取闹即所谓“刁状”。诉讼需要成本。公家衙门是司法行政成本,个人须付差旅食宿费用。依常理判断,对地方司法衙门所判不服而进京击鼓鸣冤者居多,所以登闻鼓制主要为不服地方判决而设。《大明律》将“告状不受理”作为罪名入律,并列出地方衙门不受理者依事由大小之不同罚则。

《大清律》沿用照搬了《大明律·诉讼》“越诉”及“告状不受理”两条。两律又皆以《条例》对此二条规定了相关细则。

不算汉代之前的“敢谏之鼓”,仅作鸣冤之用登闻鼓制沿用了大约一千四百余年。秦代以后,朝廷中枢既要防止疆吏拥权自重,又要杜绝地方各级官吏枉法而积民怨。登闻鼓制一方面为百姓鸣冤提供渠道,另一方面可察验地方官员操守情况。虽然自古就有御史大夫、监察御史等监察机构,但其毕竟是官方所属。登闻鼓制可令百姓呼声直达上听,此又为朝廷直接了解真实舆情的办法之一。古人深谙百姓“没地方讲理”的要害。宋太宗以一千钱赔给丢猪百姓,换来天下可以无冤民之公信,又何尝不是高明?当然这不仅需要勇气,还须有足够底气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