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教以吏为师_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怎么理解

tamoadmin 成语俗语 2024-06-03 0
  1.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选官制度吗
  2. 以吏为师什么意思以吏为师的解释
  3.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什么意思?
  4. 法家的教育方法
  5. "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是谁最先提出来的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与西周时期的官师合一是相同的

以吏为师,是李斯的发明,经秦始皇认可,便成了秦朝的国家政策。事见《史记·李斯列传》和《史记·秦始皇本纪》。

“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是指“百姓”和“一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学习法律,加强普法教育。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_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怎么理解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选官制度

以官吏作为榜样。

吏释义古代称官员或官府中的差役

吏,治人者也。――《说文》

吏者,名之师也。――《汉书·景帝纪》

吏所以治民也。――《汉书·惠帝纪》

师,榜样。

秦代的教育制度。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在焚书的同时,禁止私学,规定“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制度。吏师除以博士官充任外,多由各级官吏充任。早在西周时期,古代典章文物,俱掌于官府;礼、乐、射、舞器,都藏于宗庙。民间无书无器,学术专为官有,教育非官莫属,非官莫能。当时也是学在官府,官师合一。至春秋战国时期,学术繁荣,官学衰落,私学兴起,教育冲破了“以吏为师”的局限。至秦朝,为了统制舆论,钳制思想,又在全国确立了“以吏为师”的吏师制度。

以吏为师什么意思以吏为师的解释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不是选官制度及相关论述如下:

1、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中国古代的一句谚语,意思是用法律作为教育的内容,用官吏作为教师。这句话强调了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教育中的重要性,以及官吏在传授法律知识方面的作用。这句话与选官制度没有直接关系。选官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选拔和管理官员的制度和方法。

2、在中国历史上,选官制度有很多种,如科举制度、举贤制度、察举制度等。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选拔出有才能、有道德、有能力人才来担任官职,治理国家。虽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这句话强调了法律和官吏的作用,但它并不是一种选官制度。

选官制度的相关知识

1、选官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选拔和管理官员的制度和方法。在世界各国的历史长河中,选官制度有着丰富的发展和完善过程,各具特色。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源远流长,历经数千年的演变,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体系。

2、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主要包括科举制度、举贤制度、察举制度等。其中,科举制度是最为著名和影响力最大的一种。科举制度起源于隋朝,盛行于唐宋明清四代,历时1300多年。科举制度的基本特点是选拔人才的主要依据是文化程度,通过举行国家统一的考试选拔人才。

3、举贤制度是古代中国另一种重要的选官制度。举贤制度的选拔标准主要是个人的品行和才能,选拔过程中注重对候选人的实地考察。举贤制度的代表人物是汉武帝时期的董仲舒。董仲舒提出了“举贤任能”的主张,强调选拔官员要“以德为先”,选拔出有道德品质、有才能的人才担任***职务。

4、察举制度是古代中国又一种选官制度。察举制度的选拔标准主要是官员的德行和政绩。察举制度的代表人物是东汉时期的太史慈。太史慈提出了“察举孝廉”的主张,强调选拔官员要“以孝为本”,选拔出有孝道、有德行的人才担任***职务。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什么意思?

1、以吏为师,是李斯的发明,经秦始皇认可,便成了秦朝的国家政策。事见《史记·李斯列传》和《史记·秦始皇本纪》。

2、“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是指“百姓”和“一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学习法律,加强普法教育。“以吏为师”中的“吏”不是指“所有”的官吏,而是“专指”法官、法吏(原文:《商君书·定分》“吏、民(预)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

法家的教育方法

是指“百姓”和“一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学习法律,加强普法教育。

吏拼音lì,注音ㄌ一ˋ。

部首口部,部外笔画3画,总笔画6画。

五笔86GKQI,五笔98GKRI,仓颉JLK,郑码AJOS。

四角50006,结构上下,电码0684,区位3284。

统***540F,笔顺一丨フ一ノ丶。

基本字义

吏lì(ㄌ一ˋ)

1、旧时代的大小官员:吏治。官吏。

2、旧指小公务员:吏员。胥吏(地方官府中办理文书的人)。

"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是谁最先提出来的

法家的教育方法有绝对的“性恶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人才培养注重磨砺、提倡“耕战”。

1、绝对的“性恶论”:

韩非就在教育上提出了不少严厉的论断。他认为在教育中应注意把握住一个问题的症结:你不能指望人们自觉为善,而只能设法令人不得为非。这个尺度一定,也就定下了教育方式的取向。

2、“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法家以为,法治教育是从“信赏必罚”这些简单的过程开始的,并鼓励耕战,让老百姓懂得只有经过积极投入耕战,才能实现趋利避害,通过定名分,使***皆知按本分言行和获取,并使家喻户晓,由此实现着法治教育。

3、人才培养注重磨砺:

韩非子认为,人不能一直处于顺境,而应在逆境中成长。“夫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故人多溺。”人处于艰难的环境中,往往会害怕,从而殚精竭虑。而人处于优越的环境中,则易产生享乐思想,并在不知不觉中滋生惰性,导致无力应付突如其来的灾难。

4、提倡“耕战”:

“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力,就是军事与经济实力,又最终落实在人民是否积极参加“耕战”之上。从商鞅到韩非,都始终如一地倡导“耕战”。在当时的时代环境下,法家也一下子抓住了问题的本质,教育要促进耕战,使百姓喜农乐战。

是李斯提出来的。

提出***过程

秦代的教育制度,源自于法家的教育主张。

始皇在咸阳宫大宴群臣,博士淳于越继前丞相王绾之后,再次建议始皇遵从古道,分封子弟,以对付万一出现的功臣篡权。丞相李斯反驳说,不注重现实问题,却去倡导学习古人,定会使人心浮动。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纳丞相李斯的建议:除秦国以外的列国史书,都应焚毁;除博士官外,私藏百家之书、私议百家学说者,都应该受到惩罚。

只有医药、卜筮、种树等实用性的,与政治无关的书可以保存。想学习法律的人,只能以吏为师,在实践掌握。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制度

以吏为师即整个社会除文吏外,没有具备文字能力的人,人们要学习文字,只能向***官员学习。***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

早在西周时期,古代典章文物,俱掌于官府;礼、乐、射、舞器,都藏于宗庙。民间无书无器,学术专为官有,教育非官莫属,非官莫能。

当时也是学在官府,官师合一。至春秋战国时期,学术繁荣,官学衰落,私学兴起,教育冲破了“以吏为师”的局限。至秦朝,为了统制舆论,钳制思想,又在全国确立了“以吏为师”的吏师制度。

“以吏为师”的算盘大致是这样打的:吏是层层挑选任命的,吃着皇粮,拿着俸禄,毕生的富贵前程都在上司手里攥着,应当能够唯上之命是从。

吏的利益是与***兴替拴在一处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应该不会做出损害***的事情来;吏所受的训练是熟悉法律条文或***的诏令,然后照章办事,不越雷池,因此应该不会想入非非,弄出一些稀奇古怪的思想。

扩展资料:

提出背景:

私学起于孔子,但孔子的学说在他生活的时代始终未被各国君主***纳。他虽然东跑西颠儿,游说诸侯,却一直不曾得意,所以没有可能利用***的力量来推行他的“主义”。

何况那时诸侯割据,各怀其志;百家蜂起,各售其学,买家既多,卖家亦夥,谁也没有力量一家独鸣,于是形成了两千余年之后依然令人神往的“百家争鸣”。

秦灭六国,一统天下,总要号令划一,才有“初并天下,罔不宾服”的气象。但各家之学,纷然不一,书生意气,议论杂嚣,让自命不凡的君王和权臣听着心烦。

为君王信用的学派便乘机从政治上构陷其他学派,把学派之争归结为君权的存废、***的争夺。于是,除了当权的主流学派,其他一概废止。不听话的就从肉体上消灭。虽然不可能统统杀掉,但坑杀几百也足以令人噤口不言,形式上完成了天下一统之后的思想一统。

但思想的非物质性,使它不能靠一纸禁令或兵火加以灭绝,各种所谓“异端”,仍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为了维持思想的纯正,必须要有裁决正误的威权。因此提出了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的思想。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以吏为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