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异物one_异名同物

tamoadmin 成语成因 2024-08-02 0
  1. 地层单位命名规定

异名synonym

在对某一分类群所赋予许多学名中,无论在分类学上还是根据命名法规,都只能有一个正确的学名(称为正名),其它所有名称都称为异名。在分类学和命名学上,把异名整理列记的称为syno- nymy(同物异名).

肺呼吸型循环系lung-plan of circulatorysystem

同名异物one_异名同物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两栖类成体以上,亦即在用肺呼吸的脊椎动物中所具有的循环系统。是闭锁式循环。由心室→肺动脉→肺→肺静脉→左心房的小循环(肺循环)和心室→身体组织→右心房的大循环(体循环)为主体,还有肝门脉和肾门脉,心脏为二心房一心室或二心房二心室(哺乳类和鸟类)。具有这种循环系的动物除血管系之外还有淋巴管系。

鳃呼吸型循环系gillplan of circulatorysystem

即用鳃呼吸的脊椎动物——圆口类、鱼类和两栖类幼体等的血管系统。从体的腹前方心脏流出的血液,向前分成4对或4对以上的左右对称的分支,通过鳃在背中线汇聚成背大动脉,再向后分支于体的各部。静脉血集中于静脉,前行于腹侧,经肝门脉→肝脏→肝静脉以及肾门脉→肾脏→肾静脉,血液汇合返回心脏。与文昌鱼型循环系统不同之处在于出现了肾门脉系统。

大概单循环是只有一条循环途径(一心房一心室,没有隔开如鱼类),而双循环有两条(心房心室完全隔开,分为体循环和肺循环,如鸟类和哺乳类),而两栖类和爬行类的循环途径则属于不完全双循环(心房或心室没有完全隔开)

P.S:最后一条我也没有找到确切的解释,都是从其他资料里看到的只言片语,加上我自己的理解拼凑起来的,见谅

地层单位命名规定

世界上,植物种类数量十分庞大,对千差万别的植物予以命名,是用来识别植物、利用植物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区分植物的基础环节。

由于各国语言不同,各地区又对植物都有通俗的称呼,即俗名。俗名不但各国不同,即使同一国各地的叫法也不同,这样就发生了“同物异名”或“同名异物”的现象。如马铃薯在南京叫洋山芋,在东北和华北多叫土豆,在西北又叫洋芋。又如,同叫白头翁的植物多达16种,分属于4科、16属。植物名称不统一,不利于对植物的考察研究、开发利用及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1753年,瑞典植物学家Linnaeus,C.(1707—1778)发表的《植物种志》一书创造了双名法,后被世界各国植物学家所用,并经国际植物学会确认,于1867年由A.P.Decando等人拟定出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后经多次国际植物学会讨论修改而成。《国际植物命名法规》中规定,以“双名法”命名,双名法是以两个拉丁词或拉丁化的词给每种植物命名,第一个字是属名,用名词(第一个字母要大写),第二个字是种名或种区别词,一般用形容词,少数为名词(第一个字母要小写),由此共同组成国际通用的植物的科学名称即学名。植物的各分类单位如门、纲、目、科、属、种都有拉丁名,其中种的拉丁名最重要,它通常由三个拉丁字组成,即属名+种名+命名的人名。属名和人名第一个字母大写,种名小写。属名大多用名词或带名词性质的词,用单数主格,也可以是表示重要特征和植物原产地;种名多是表示形态特征的形容词,也有些是表示植物生态环境的,如山地的montana,或植物用途如药用的或植物原产地如中国的chinensis,甚至有些是植物原产地的地方土名音译过来的,如龙眼为longan。例如,向日葵的拉丁学名HelianthusannuusL.其中第一个字为属名,为名词,意思是“太阳花”。第二词中文意为“一年生的”(为形容词),第三个字是人名Linnaeus的缩写。三名法是指种下分类等级的命名。例如,新疆杨PopulusalbaL.var.pyramidalisBye.是银白杨PopulusalbaL.的变种。

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植物拉丁名中出现其他情况,如射干[

有的种的拉丁名后还写了1~2个乃至多个其他拉丁名,这是由于以往各国交流少,不同地方对同一植物定出了不同拉丁名,出现了一物数名的情况,但只能选一个正确的拉丁名,其他均为异名。例如薄荷(MenthahaplocalyxBriq.—Menthaarvensisauct.nonL.)在原拉丁名后,另有一拉丁名用斜体字或加括号在其命名人名之前加字样,表示此种薄荷不是林奈命名的那种。

种名之后出现两个作者时,用et或ex连接。“et”是拉丁字“和”之意,表示由两作者共同命名,“ex”是拉丁字“从”或“根据”之意,即第一个命名人在前另一个在后。

7.1

正文9.4.4(4)所谓“同物异名”,是指同一地层单位,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地层单位名称。如位于栖霞组(或茅口组)与长兴组(或大隆组)之间的龙潭组,与其原始含义和岩性特征类似的地层,广泛分布于我国南方各地,但许多地方的同类地层被分别给予了不同的单位名称,迄今已多达30个以上(参见《地层规范草案说明书》,尹赞勋,科学出版社,1960,p.22)。这些不同的单位名称构成了龙潭组的同物异名。

但是,同一地层单位,经不同作者,在不同时间进行内容方面(岩性、界线、时代等)一次以上的修订,使该原始单位名称演变为不同类型或级别的地层单位术语时,则不算作“同物异名”。如本溪“系”、本溪“统”、本溪群和本溪组。

7.2

正文9.4.4(4)中提到的异物同名(或称重名),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两种情况: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式地层单位,其名称中的地理专名取自同一地点,或不同地点的相同中文地理名称,它们可能是同物同名,也可能是异物同名;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式地层单位,其中文地理专名不重名。但音同,在译成汉语拼音名称时构成重名。

对以上两种情况应分别做出处理,对第一种情况,主要依据优先权原则,保留其中最早使用该地理专名的地层单位名称,其他同名的地层单位名称应重新命名;对第二种情况,无需更改中文名称,只对后命名的地层单位名称在译成汉语拼音名称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7.3

正文9.4.6中,关于一个地层单位的命名人,一般情况下应是指首次使用该地理专名命名该地层单位名称的个人或团体。某个人或团体命名的一个地层单位名称,可能完全符合地理专名+单位类型或级别术语的命名规定,也可能不完全符合,而是用地理专名+岩石种类名称命名;该单位的命名可能一开始就有论文正式发表在公开出版物上,也可能尚未以开发表,只是在手稿或内部报告中述及。无论以上哪种情况,均应尊重首次使用该地理专名命名地层单位名称的“命名人”地位,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予以必要修正和弥补即可。

7.4

正文9.4.7中关于地层单位的“命名日期”的规定,在今后创建新地层单位时应严格遵守。但在我国,以往有许多地层单位的建立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正式创建一个新地层单位的程序要求,只在手稿、内部报告、资料中有所记述而未公开发表。对这些地层单位,本着尊重历史和职业道德的准则,如正文9.4.6中所规定的,在满足有关要求的条件下,应承认这些单位首次使用(或描述)的“命名人”地位,因而其“命名日期”亦应相应承认是其手稿的完成日期或有关内部资料、文献的印刷完成日期。而他人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时首次引用或介绍该单位的日期,应视为该单位的正式发表日期(或首次公开引用日期),而不应视为命名日期。

7.5

对已建地层单位的修订,应在获得新的较充分的证据情况下进行。修订的内容包括:空间分布范围、时代归属的变更、单位级别的变化、岩性特征的重要补充或重新描述、接触关系或界线的变动、归入另一地层单位或进行进一步详细划分等。已建地层单位的修订,可以是在不更改单位名称的情况下,进行定义或某些特征或属性的修订;也可以是在不更改定义和主要特征或属性的情况下,对单位名称作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