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_酗酒滋事处理条例

tamoadmin 成语成因 2024-07-11 0
  1. 酗酒滋事的违法处理
  2. 警察三项纪律 是什么
  3. 酗酒滋事打架怎么处罚
  4. 西宁市严禁酗酒滋事的规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如果殴打他人,损坏公司财务,首先会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如果情节严重,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会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_酗酒滋事处理条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

1、第十三条规定: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时,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离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逾期不归的按违反所规处理。

被拘留人离所期间,不计入执行拘留时间。

2、第十五条规定:

治安拘留所依法保护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检查、不扣押。

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和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件可以到治安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从上文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喝酒闹事是可以进行治安拘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酗酒滋事的违法处理

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警察三项纪律 是什么

法律分析:酗酒不是免责的理由,按照寻衅滋事追究,造成财产损失较大或者致人轻微伤以上的可能会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酗酒滋事打架怎么处罚

“三项纪律”即: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

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等活动,参加***;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百度百科-公安部三项纪律

西宁市严禁酗酒滋事的规定

酗酒滋事打架处罚如下:

1、喝醉酒无事生非,故意***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2、根据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可判处五年以下***;

3、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4、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酒后寻衅滋事,进行打架斗殴的,如果不构成犯罪,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酗酒滋事妨害社会治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严加禁止。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酒后在车站、民用航空站、农贸市场、商场、饭馆、餐厅、茶园、公园、影剧院、场、运动场、展览馆、体育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乱抛酒瓶或其他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酒后损坏市政设施的;

(三)酒后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酒后损毁公私财产的;

(二)酒后扰乱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酒后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四)酒后闹事或煽动闹事、妨碍交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酒后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酒后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

(二)酒后教唆、胁迫他人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酗酒滋事经治安处罚三次以上,仍不悔改的。第六条 酗酒滋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本规定从重处罚。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给单位、个人造成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违反本规定的人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本规定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第九条 处理酗酒滋事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可以在医院设立醒酒室,对醉酒的人进行约束、治疗。所需费用由醉酒的人负担。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将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躺卧、呕吐、便溺、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报告或送醒酒室加以约束,待酒醒后予以处理。第十一条 公安人员在处罚酗酒滋事人员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准打骂、侮辱。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处理酗酒滋事的罚款,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收据;罚款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第十三条 因酗酒滋事,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应劳动教养的,按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办理;应行政拘留、罚款或者警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8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