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暨如何认定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1.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也有关于利害关系的规定。显然,上述法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利害关系”仍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同时,行政诉讼乃公法上之诉讼,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举凡债务人夫妻的离婚登记行为、债务人的非抵押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抵押人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行为,虽有可能影响民事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债权或抵押权的实现,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因而与上述行政登记行为有了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因此种利害关系并非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也就不宜承认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上述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和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等民事权益,首先应考虑选事诉讼途径解决。申言之,只有主观公权利,即公法领域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告适格),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判断。
公法(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判断,同样较为复杂。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与司法体制、法治状况和公民意识等因素密切相关,且判断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标准多重,并呈逐渐扩大和与时俱进态势。其中,保护规范理论或者说保护规范标准,将法律规范保护的权益与请求权基础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价值。即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以下统称权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对行政实体法某一法条或者数个法条保护的权益范围的界定,不宜单纯以法条规定的文意为限,以免孤立、割裂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应坚持从整体进行判断,强调“适用一个法条,就是在运用整部法典”。在依据法条判断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存有歧义时,可参酌整个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行政实体法的立法宗旨以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目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判断,以便能够承认更多的值得保护且需要保护的利益,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从而认可当事人与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承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以更大程度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需要强调的是,个案中对法律上利害关系,尤其是行政法上利害关系或者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扩张解释,仍不得不兼顾司法体制、司法能力和司法***的限制;将行政实体规范未明确需要保护、但又的确值得保护且需要保护的权益,扩张解释为法律上保护的权益,仍应限定于通过语义解释法、体系解释法、历史解释法、立法意图解释法和法理解释法等法律解释方法能够扩张的范围为宜。
3.法律上保护的权益。
⑴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相互契合。***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除了依据行政诉讼法等行政基本法,更要依据行政机关所主管的行政实体法;在实体问题上的判断,更多是依据行政实体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如果原告诉请保护的权益,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和保护的法律上的权益,即使***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但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实体审查时,仍然不会将行政机关未考虑原告诉请保护权益之情形,作为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标准。也即,即使当事人所主张的权益客观存在,也可能会间接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但因不属于行政实体法保护的权益,故并不会得到实体裁判支持,原告最终仍然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言之,即使***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受理其***,因其所诉请保护的权益并不会在诉讼中得到保护和尊重,其***也就丧失了必要性,不具备诉的利益;因而不承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也并不会侵犯其任何权益。对于仅具有反射性利益,而非法律上权益的当事人而言,也不能以被诉行政行为被作否定性评价后,可能会间接有利于保护其所主张的权益为由取得原告主体资格。申言之,当事人民法上的权益或者习惯法上的权益,只有在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对其加以保护的情形下,才能成为行政法上保护的权益,才能形成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才能取得原告主体资格,才能请求司法保护该权益。否则,上述相关权益,只宜通过民事诉讼或者针对直接对其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保护。而且,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主要依据行为作出时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一般不受事后变化了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影响;因而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应当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存在和需要考虑的权益,原则上对于事后形成的权益或者已经消失的权益,当事人无权提***讼,除非存在因行政法律关系存续而事后受到影响等特殊情形或者法律有特殊规定。
⑵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现行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实践相一致。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体现了权利保护和权力监督的统一性。适格原告的***,既在主观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在客观上维***秩序,监督依法行政,有利于法治国家建设,从而体现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样态。因而,通过适度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坚持合法性全面审查、严格审查标准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合行政诉讼主、客观诉讼的争议。但行政诉讼虽有一定的公益性,却显然不能将原告主体资格范围无限扩大,将行政诉讼变相成为公益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在确定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上,总体坚持主观诉讼而非客观诉讼理念,行政诉讼首要以救济原告权利为目的,因此有权提***讼的原告,一般宜限定为主张保护其主观公权利而非主张保护其反射性利益的当事人。即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公共服务等领域,部分原告提起的诉讼,客观上具备一定程度公益诉讼特点,呈现自益为形式而公益为目的的特征;但在原告主体资格上,一般仍然限于提起自益形式的公益诉讼,仍然坚持原告本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与普通公众不同的独特的权益,且该种权益受行政实体法律规范所保护,并存在为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法律明确规定其属于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除外。因而,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等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诉讼中,认可因自己法律上的权益受侵害而投诉举报的当事人的原告主体资格,就比认可因公共利益受损而投诉举报的当事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更具有正当性。
4.审理方式。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但人民***可依法决定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公开开庭或者不公开开庭。不能认为所有的一审行政案件和二审行政案件,都必须要经过公开开庭审理程序。为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各方当事人诉讼负担,对于原告或者上诉人所诉之请求,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人民***可基于职权,不经言词辩论,直接不予支持。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行政裁定
案由: 行政复议
审理***: 最高人民***
审理程序: 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广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市人民***。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黄戟,***。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刘广明诉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人民***(以下简称张家港市***)行政复议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苏05行初59号行政判决,驳回刘广明的诉讼请求。刘广明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苏行终141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刘广明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汪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张家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港市发改委)向江苏***洲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公司)作出张发改许备〔2015〕823号《关于江苏***洲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洲生态农业旅游观光项目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823号通知)。该通知内容涉及项目名称、主要功能及建设内容、项目选址、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有效期等五个方面。刘广明于2016年1月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了上述通知,认为该通知将其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村悦丰片一、二组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纳入其中,该通知存在重大违法情形,遂向张家港市***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张家港市***经审查认为,刘广明与823号通知不具有利害关系,遂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张行复第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于2016年3月22日送达刘广明。刘广明不服,向一审***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本案中,823号通知系对建设项目的备案行为,是职权机关就申请人申请备案的项目是否符合项目备案条件依法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产生实体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是备案申请人***洲公司,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直接影响。***洲公司仅凭该通知是不能实施开发建设的,还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故刘广明与823号通知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张家港市***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刘广明的诉讼请求。
刘广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高级人民***以基本相同的事实与理由,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刘广明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张家港市***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为:823号通知具有行政审批效力。该通知是涉案地块进入征收程序的必备文件。唯有该通知通过,涉案项目才能启动其他程序。因此,823号通知并非只影响到备案申请人***洲公司,还直接对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产生影响。823号通知将再审申请人的土地纳入项目选址范围,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823号通知的作出,导致再审申请人的土地因涉案项目需被征收的法律后果,且再审申请人作为相关地块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仍未获得合法补偿,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故再审申请人与823号通知有重大利害关系,再审申请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张家港市***理应受理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二审***并未就案件情况向再审申请人进行任何询问即决定进行书面审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暨如何认定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也有关于利害关系的规定。显然,上述法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利害关系”仍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同时,行政诉讼乃公法上之诉讼,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举凡债务人夫妻的离婚登记行为、债务人的非抵押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抵押人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行为,虽有可能影响民事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债权或抵押权的实现,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因而与上述行政登记行为有了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因此种利害关系并非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也就不宜承认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上述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和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等民事权益,首先应考虑选事诉讼途径解决。申言之,只有主观公权利,即公法领域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告适格),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公法(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判断,同样较为复杂。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与司法体制、法治状况和公民意识等因素密切相关,且判断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标准多重,并呈逐渐扩大和与时俱进态势。其中,保护规范理论或者说保护规范标准,将法律规范保护的权益与请求权基础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价值。即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以下统称权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对行政实体法某一法条或者数个法条保护的权益范围的界定,不宜单纯以法条规定的文意为限,以免孤立、割裂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应坚持从整体进行判断,强调“适用一个法条,就是在运用整部法典”。在依据法条判断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存有歧义时,可参酌整个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行政实体法的立法宗旨以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目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判断,以便能够承认更多的值得保护且需要保护的利益,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从而认可当事人与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承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以更大程度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需要强调的是,个案中对法律上利害关系,尤其是行政法上利害关系或者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扩张解释,仍不得不兼顾司法体制、司法能力和司法***的限制;将行政实体规范未明确需要保护、但又的确值得保护且需要保护的权益,扩张解释为法律上保护的权益,仍应限定于通过语义解释法、体系解释法、历史解释法、立法意图解释法和法理解释法等法律解释方法能够扩张的范围为宜。
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相互契合。***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除了依据行政诉讼法等行政基本法,更要依据行政机关所主管的行政实体法;在实体问题上的判断,更多是依据行政实体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如果原告诉请保护的权益,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和保护的法律上的权益,即使***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但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实体审查时,仍然不会将行政机关未考虑原告诉请保护权益之情形,作为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标准。也即,即使当事人所主张的权益客观存在,也可能会间接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但因不属于行政实体法保护的权益,故并不会得到实体裁判支持,原告最终仍然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言之,即使***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受理其***,因其所诉请保护的权益并不会在诉讼中得到保护和尊重,其***也就丧失了必要性,不具备诉的利益;因而不承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也并不会侵犯其任何权益。对于仅具有反射性利益,而非法律上权益的当事人而言,也不能以被诉行政行为被作否定性评价后,可能会间接有利于保护其所主张的权益为由取得原告主体资格。申言之,当事人民法上的权益或者习惯法上的权益,只有在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对其加以保护的情形下,才能成为行政法上保护的权益,才能形成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才能取得原告主体资格,才能请求司法保护该权益。否则,上述相关权益,只宜通过民事诉讼或者针对直接对其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保护。而且,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主要依据行为作出时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一般不受事后变化了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影响;因而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应当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存在和需要考虑的权益,原则上对于事后形成的权益或者已经消失的权益,当事人无权提***讼,除非存在因行政法律关系存续而事后受到影响等特殊情形或者法律有特殊规定。
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现行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实践相一致。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体现了权利保护和权力监督的统一性。适格原告的***,既在主观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在客观上维***秩序,监督依法行政,有利于法治国家建设,从而体现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样态。因而,通过适度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坚持合法性全面审查、严格审查标准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合行政诉讼主、客观诉讼的争议。但行政诉讼虽有一定的公益性,却显然不能将原告主体资格范围无限扩大,将行政诉讼变相成为公益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在确定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上,总体坚持主观诉讼而非客观诉讼理念,行政诉讼首要以救济原告权利为目的,因此有权提***讼的原告,一般宜限定为主张保护其主观公权利而非主张保护其反射性利益的当事人。即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公共服务等领域,部分原告提起的诉讼,客观上具备一定程度公益诉讼特点,呈现自益为形式而公益为目的的特征;但在原告主体资格上,一般仍然限于提起自益形式的公益诉讼,仍然坚持原告本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与普通公众不同的独特的权益,且该种权益受行政实体法律规范所保护,并存在为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法律明确规定其属于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除外。因而,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等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诉讼中,认可因自己法律上的权益受侵害而投诉举报的当事人的原告主体资格,就比认可因公共利益受损而投诉举报的当事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更具有正当性。
就本案而言,根据《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审批行为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主要是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判断某一项目是否应予审批、核准或备案(以下统称项目审批行为)。考察上述一系列规定,并无任何条文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必须保护或者考量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益保障问题,相关立法宗旨也不可能要求必须考虑类似于刘广明等个别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问题。发展改革部门在作出项目审批行为时,也就无需审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等事宜,无需考虑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个土地、房屋等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保护问题。因此,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与项目审批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也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以项目审批行为侵犯其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具有申请人或者原告主体资格。具体到本案中,张家港市发改委作出823号通知即使涉及刘广明依法使用的土地,刘广明也不能仅以影响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张家港市***以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其申请之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刘广明如认为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的土地征收与补偿等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另外,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但人民***可依法决定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公开开庭或者不公开开庭。不能认为所有的一审行政案件和二审行政案件,都必须要经过公开开庭审理程序。为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各方当事人诉讼负担,对于原告或者上诉人所诉之请求,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人民***可基于职权,不经言词辩论,直接不予支持。因此,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二审行政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本案的主要争议是法律适用问题,二审***未开庭审理而***用书面方式审理,系***职权所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有关二审***未经询问即书面审理违法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刘广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广明的再审申请。
文尾
审 判 长 耿宝建
审 判 员 白雅丽
审 判 员 汪 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辉妮
书 记 员 周 萍
利害关系人,指的是什么?
一、“利害关系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常见于诉讼中:指的是与诉讼标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与争议的当事人存在身份关系的主体。
二、相关名词解释:
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审判的法律关系,也可以说是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物件。
a.诉讼标的需要与诉讼标的物进行区分。例如,离婚诉讼中,丈夫请求***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那么诉讼标的为:婚姻财产关系。诉讼标的物为:房屋。
b.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并非一定同时存在。例如,离婚诉讼中,妻子请求***将女儿判归自己抚养。那么诉讼标的为:子女抚养关系。
三、“利害关系人”的意义:由上述概念可知由于利害关系人与诉讼标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身份关系。因此,为保障诉讼的中立性及公平性。法律法规等对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作了相关的规定,例如:
1、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诉讼中提供证言,《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利害关系人因诉讼进入到执行程式时而被侵害到利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1、相邻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这是产生利害关系人的主要情形。如:经许可设立的加工型生产企业、***开发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噪音、污水、废气、粉尘,对邻人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直接影响。
2、竞争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某些行政许可依法律、法规或惯例规定有明确数量限制(如旧机动车回收,按照规定一个县只设立一家),如果实施许可突破了原有的数量规定,那么势必会影响已经获得许可的经营者的利益,因而构成利害关系人。
3、智慧财产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对他人智慧财产权完整性、独占性产生侵害的,如企业名称核准中,与他人商标、专利上使用的名称重复,易让公众产生误认误导的,构成重大利害关系。
物权法中利害关系人指的是哪些人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婶姨舅、好友、同学同事、上下级
利害关系人是指哪些人答:一、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二、“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三、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意义:1、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因民事上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判决拘束的利害关系人.2、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等。
什么是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所用的土地周围的相邻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说这块地的四周邻居。或者地里有属于别人无法搬迁的物或者别人要在该宗地上走路的通行权等,他们是该宗地的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英文怎么写利害关系人
interested party; interested person; party in interest; privy
利害关系人怎样行使撒销权(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学生是学校的利害关系人吗1. 目标不同:学校以培养学历人才为目的,社会以工作锻炼人的能力为目的;2. 环境不同:学校是纯洁安静之地,社会环境却是残酷的;3. 场所不同:学校是学生学习考试的地方;社会是投身工作、解决生存的大学;4. 侧重点不同:学校侧重培养理论和学历人才;社会重视人的实践和能力。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中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哪些利害关系根据《工程建设专案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专案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招标投标法规中的厉害关系人通常为泛指,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属于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分别?权利人就是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拥有某项权利可以作为或不作为者。比如享有申诉权的的人就称为申诉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就是房屋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利害关系人不仅出现在行政法中,在民、商、经济法中都有。
如关于民法的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就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
利害得失、
利害攸关、
伤天害理、
贻害无穷、
晓以利害、
害人不浅、
趋利避害、
损人害己、
为民除害、
谋财害命、
切中要害、
害群之马、
盛衰利害、
避害就利、
去害兴利、
害羣之马、
贪生害义、
残民害理、
求生害义、
除邪去害、
执文害意、
不以辞害志、
以私害公、
不以词害意、
劈空扳害、
全身远害、
进谗害贤、
有害无利、
妒能害贤、
心腹之害
人无害虎心,虎有伤人意、
妨功害能、
远害全身、
求生害仁、
不知利害、
害忠隐贤、
以辞害意、
尸禄害政、
散伤丑害、
以文害辞、
忍心害理、
要害之地
兴利除害: 兴办对国家人民有益利的事业,除去各种弊端。
晓以利害: 晓:使人知道。把事情的利害关系给人讲清楚。
违害就利: 避开祸害,追求利益。
违天害理: 做事残忍,违背天道***。同“违天逆理”。
丧天害理: 做事凶狠残忍,全无道德。
散伤丑害: 形容不和谐的声音。
害羣之马:
执文害意: 指拘泥于字面而损害内容。
自相残害: 残:伤害。自己人互相。
以辞害意: 因拘泥于辞义而误会或曲解作者的原意。
要害之地: 要害:人体上能致命的部位,比喻军事上处于至关重要位置的地方。多比喻军事战略要地。亦作“要害之处”。
以词害意: 因拘泥于辞义而误会或曲解作者的原意。
遗害无穷: 留下无穷的祸患。
以私害公: 指因私情而损害公道或公德。
以文害辞: 指拘于文字而误解整个语句的意义。
有害无利: 只有坏处没有好处。
与民除害: 替百姓除祸害。
图财害命: 图:谋取。为了劫夺财物,害人性命。
损人害己: 既害了别人,又害了自己。
忍心害理: 忍:残忍。心地残忍,丧尽天良。
切中要害: 指批评恰到事物的紧要处。
求生害仁: 指因谋求活命而有伤仁德。
趋利避害: 趋:奔向。奔向有利的一面,而避开有害的一面。
全身远害: 远:离。保全生命,远离灾害、危害之地。亦作“远害全身”、“全身远祸”、“潜身远祸”。
劈空扳害: 劈空:什么都没有;扳:通“攀”,牵扯。毫无根据地栽赃陷害
利害得失: 好处和坏处,得益和损失。
利害相关: 利害:好处和害处;关:相关。指有密切的利害关系。
利害攸关: 利害所关。指有密切的利害关系。
开利除害: 犹言兴利除弊。兴办对国家人民有益利的事业,除去各种弊端。
进谗害贤: 谗:谗言,说他人的坏话;贤:贤良,指好人。说坏话,陷害好人。
唇齿之邦:嘴唇与牙齿互相储存依存。比喻双方关系密切,利害与共;共相唇齿:唇齿:比喻关系密切,互相依存。比喻互相依存,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利害相关:利害:好处和害处。关:相关。指有密切的利害关系;休戚相关:休:欢乐,吉庆。戚:悲哀,忧愁。忧喜,福祸彼此相关联。形容关系密切,利害相关;休戚与共:忧喜,福祸彼此共同承担。形容关系密切,利害相同;利害攸关:利害所关,指有密切的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或可能被提***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法社会学的视角重新认识和界定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构筑起“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定标准。
利害关系人分类
1、相邻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这是产生利害关系人的主要情形。如:经许可设立的加工型生产企业、***开发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噪音、污水、废气、粉尘,对邻人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直接影响。
2、竞争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某些行政许可依法律、法规或惯例规定有明确数量限制(如旧机动车回收,按照规定一个县只设立一家。),如果实施许可突破了原有的数量规定,那么势必会影响已经获得许可的经营者的利益,因而构成利害关系人。
3、知识产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对他人知识产权完整性、独占性产生侵害的,如企业名称核准中,与他人商标、专利上使用的名称重复,易让公众产生误认误导的,构成重大利害关系。
是指在一项任务或一个项目中有利益关系的所有人或组织。通常在商业、社会和政治环境中使用。这些人或组织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任务或项目的结果影响,其利益受到任务或项目成功或失败的影响。对于项目或任务的参与者或管理层来说,了解这些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利益和期望,正确认识他们的态度和行为,有效地管理与他们的关系、沟通和合作,这是一个必要而重要的工作。
例如,在一个建筑工程项目中,利益相关方可能包括业主、设计师、建筑商、材料供应商、施工工人、***监管机构等。每个人或组织的利益和期望各不相同,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了解并妥善处理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项目的利益,同时满足各方的需求。
去日本读经营学专业是不错的选择,那么选择哪所大学比较好呢?去日本高崎经济大学读经营学专业怎么样呢?跟着来看看吧!欢迎阅读。
日本高崎经济大学经营学院解读
经营学院从多个角度探索企业经营
经营学可谓是一门对通过灵活应用经营***(人、物、钱、信息)有效调动各项组织从而得到最大成果的方法进行系统化的学问。这里所说的组织是一个广泛的组织概念,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了学校、医院以及自治团体等等。但是,若从其数量、规模、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大小来考虑,企业才是经营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那么“企业得到最大的成果”意味的是什么呢?简单地考虑,可以解释为“使利润最大化”。确实,利润在企业的生存与成长上至关重要。可是,在企业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害相关方。利害相关方就是指有着利害关系的群体。具体来说则包括了消费者、企业客户、地区居民、***、股东、金融机构以及员工等。若想保证企业持续并长期地存在与成长,就必须与这些利害相关方之间建立共存共荣的关系。也就是说,要学经营学,多角度的视点是必不可少的。
于是,学校向经营系的各位学生准备了能在企业经营方面从广泛的观点进行考察和研究的各种科目。其主要领域如下所述。
①与企业和经营学的历史相关的科目领域
②与企业的社会意义、形态以及统治相关的科目领域
③与企业相适应的人才、生产过程以及信息管理方面的科目领域
④与企业战略、营销以及进军国际市场相关的科目领域
⑤与企业的会计和财务相关的科目领域
⑥与规定企业理想状态及活动的法律相关的科目领域
学生能够在经营系,对上述课程展开系统及专业的学习。无关***与民间这一划分,培育“能够以社会人的姿态活跃于商业一线的人物”和“能够在企业振兴上作出积极贡献的人物”才是本系的目的所在。
招生宗旨
经营学院秉承商都高崎的传统,对学员实施以实学精神与进取精神为两大支柱的教育模式。以在培养学员广博的文化修养和坚实的基础学力的同时,通过适当传授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培育精通经营学所有层面并能积极活跃于国内外各种领域的人才为目的。为实现此目的,经营学院积极招收具备以下资质的学员。
1 掌握好高中程度的学习内容者
2 对经营领域有深厚的兴趣,并且,将来有志活跃于国内外经济及社会第一线者
3 有主动学习的欲望者
4 能听取并尊重多种意见,并能于学习和课外活动中积极与他人配合者。
授予毕业证书宗旨
经营学院对通过文化修养教育学得批判性思维方式和论理性表现方式的通用能力,并掌握了语言和数理的基础能力及国际性和学际***觉的同时,还通过演习等专业教育根据所选学科掌握了以下能力者中,于经营学院规定的学年内,获得规定学分的学员授予学位。
完成了经营学、市场营销、会计学、信息处理、法律等商务所必需的广泛知识的学习课程,并且深度钻研特定领域后,以这些知识为基础掌握了能够自发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学员
法律分析:在具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只要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或个人关系或经济关系,都可以被认定为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保障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反倾销和反补贴中有关产业损害调查的信息查阅和披露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国(地区)的***;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查阅,是指案件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息查阅室(以下简称***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案件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息。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案件最终裁定作出前的合理时间内,商务部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案件产业损害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第二章 信息查阅第七条 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阅与案件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息,但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除外。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息包括:
(一)申请书及其附件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二)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申请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三)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及补充问卷答卷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四)利害关系方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向商务部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包括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延期递交答卷、产品范围调整、国内生产者排除等申请材料;其他利害关系方对相关申请提出的意见或评论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五)相关利害关系方对其他利害关系方有关保密信息申请及其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所提出的评论意见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六)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等的会议记录或纪要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七)商务部发布的公告、通知,包括立案、初裁和终裁等公告;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登记、发放调查问卷、实地核查、举行听证会、***取抽样调查的决定等通知;
(八)商务部有关产业损害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九)商务部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获得或制作的其他可以公开的资料。第九条 任何信息如不能在公开渠道获得,且一旦被公布,将会导致其他竞争者实质性的获利,或对信息提供者或信息来源者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或造成其他不利影响,该信息应被视为是保密信息。
任何本质上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或者利害关系方要求作为保密信息的信息,在利害关系方说明正当理由后,商务部应对此类信息按保密信息处理。第十条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注明为***息还是保密信息。未注明保密与否的,商务部可以将该信息视为***息。第十一条 利害关系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应书面说明申请保密的理由并同时提供此类信息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利害关系方要求对已提供材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也应同时提供有关修改或补充内容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并附修改说明。
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应当合理表达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特殊情况下,利害关系方在得到商务部批准后,可以不提供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但应书面说明无法提供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的充分理由。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不提供保密信息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或者提供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不足以合理表达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或者利害关系方无法提供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的申请理由不充分的,商务部可以要求其撤回申请。利害关系方不撤回申请的,商务部可以对该信息不予考虑,除非商务部能自其他适当来源充分证实该信息是正确的。第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利害关系方申请保密的理由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自收到有关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之日起7日内向利害关系方说明理由并给予其合理的时间对此进行评论。如商务部决定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不予考虑的,应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该利害关系方,商务部自其他适当的来源充分证实该信息为正确的除外。
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明确的把“员工”列为五大利益相关方之一,这对于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来讲,尤其是管理者来讲都是一道不小的考题。公司贴吧中一部分言论发出的是企业基层员工沉默的声音,不管所发信息的对与错,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种强烈的员工心态折射。关注员工利益,首先就要关注和培育员工的心态。由于员工和管理者信息的不对称性,角色的对立性,若以管理者的理性思维要求员工的行为,有时你收获到的是员工情绪化的表达,那怕你是一个最基层的管理者。公司发展到今天,公司的沟通机制纵然存在,又有多少基层管理者每月把沟通后员工的心态情况进行整理、分类后提供给人力***部,作为人力***管理的参考资料。未来,公司管理人员对员工心态的关注和培育,也逐渐成为一个企业发展壮大的关注点。关注员工利益,就要有培育一个公开、公正的环境。在卓越绩效诊断报告有一组近三年来员工流失的数据,大学生的流失率要远高于总体人员的流失率。自然环境是人持续生活下去的条件,公开、公平环境是保障企业人员稳定性的最为基础的因子。刘总在讲话中也多次谈到,要各级管理人员给我们的员工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使我们的人员真正做到能上能下。但是要追求绝对公平“无差别”的境界,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前不久公司实施的领导干部在拒绝说情风文件上的签字,旨在避免了企业内部人员招聘中“萝卜招聘”的现象,用公平、公正的环境消解员工的“弱势心态”。人员流失、人员的不稳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员工“弱势心态”的存在,这对公司人力***的管理来讲是一个警示,更是对未来人力***发展的一个启示。关注员工利益,就要使员工成为企业的利益的密切相关者。要从内心让员工认识到自己和企业的的利益密切相关,就要改变员自己认为是打工者的身份概念,把“责、权、利”三个孪生兄弟牢牢的捆绑在一起。员工和的企业建立了密切的利害关系,他们将会拥有更高的忠诚度,这种忠诚度在工作中应对不同的工作需求时也更加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企业没有可控的上游***,我们主导不了原料价格;销售网络的不完善,我们还不能主导终端销售市场,唯一完全可控的就是的生产环节,在这一环节中人至关重要,他们工作中的灵活性和创造性是整个流程中价值创造过程的保障者。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检修工作中,对于那些可修可换的设备,维修时评判的标准是什么,是车间的维修成本费还是个人的工作量?这两者评判标准对员工的利益有什么影响。海尔公司“内部模拟市场化”的管理也许能给我们提供一个启示,海尔人称它为SBU,通俗地理解,就是要把海尔的全体员工,都变成一个个“小老板”,从事的工作企业的整体利益和员工的切身利益紧密向关。关注员工利益,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是,员工的利益关注点并不能一概而论,所处层级不同,关注点会不同,一线员工关注薪酬待遇,中层员工更多的在关注个人事业,新入职员工尤其是新招大学生更多的在关注个人未来发展。作为五大利益相关方之一,关注员工利益显的更为迫切,因为它是企业持续生存和改进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