锥刀之末是什么意思,锥刀之末,将尽争之经济学原理

tamoadmin 成语成因 2024-07-07 0
  1. 孔子反对“铸刑鼎”,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西周的什么
  2. 什么是“铸刑鼎”?
  3. 汉书·刑法志的原文
  4. 与锥有关的成语
  5. 锥什么成语疯狂猜成语
  6. 求《汉书刑法志》原文及翻译

中国夏商与西周的法

中国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由于上古时期的尧舜等圣君的礼治,以及后来的周公等圣人的极力推崇,礼仪、礼治、礼教被推向全社会。这种“礼”的思想完全扎根于人们的意念之中。而法只是礼的一种附庸,只是礼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是如何运行的呢?

奴隶制的朝代里国家的法律条文

锥刀之末是什么意思,锥刀之末,将尽争之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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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奴隶制的朝代里,国家的法律条文,也就是所谓的《刑书》是不公开的,正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左传》昭公六年孔颖达疏语)。 而那些奴隶主贵族进行判断的时候,往往会标榜自己是遵从“礼”的原则,自己是以礼治国,依礼治国。这样,奴隶主就可以凭借自己个人的意愿进行量刑以及判刑。而奴隶们对于自己为什么会被判罪,以及为什么会被判成这样的罪名,都不清楚。换句话说,他们也无权知道,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就是服从。

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

当社会发展到春秋的时候,奴隶制已到了衰败的尾期,奴隶们要反抗,那么,这种秘密法的传统就首当其冲。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顺应时势,领朝代之先,铸刑书于鼎,公布于众。向人民保证法律定将贯彻执行,其运作将有高度的可预见性,再不会被官员恣意运用。这样,至少执法的平等性能够得到一定的保证。随后,各诸侯国纷纷改革,公布法律。按道理来说,这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但是,当时社会上却出现了一个强烈的反对声。

晋国的叔向却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他说,人们一旦知道了刑书的条文,就不会再看重道德,遵守礼仪,而是会去“征于书”,去钻法律条文中的空子。而且刑书一旦公布,人们就可以知道官员审判案件时是否合理合法,这样,社会舆论就会对官员产生一股强大的监督力。这些严重侵害贵族利益的新事物,在叔向眼中都是不可容忍的。他所代表的是那些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公元前513年冬晋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冬,晋铸刑鼎,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孔子评说:“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他不由得发出了“晋其亡乎!失其度矣”的感叹(《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如果说叔向是反对把法律明文公布出来,反对把法律从礼教中独立出来,那么,孔子的思想更保守,他直接反对法,认为把法律条文刻上鼎簋是一种无视贵贱之分的行为,是一种礼坏乐崩的行为。他说这样贵贱无序,破坏了等级制度,损害了周朝的礼。对于孔子的这种思想,我不敢苟同,只能表示悲哀。

孔子反对“铸刑鼎”,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西周的什么

一、礼刑关系的历史演变纵观中国古代历史上礼刑关系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四个大的历史时期。一是奴隶制时期的夏、商、西周和春秋时代,这是礼刑并存的相辅相成时期;二是春秋后期到战国、秦朝,这是礼刑相互排斥对立时期;三是两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刑律礼制化和礼制刑律化的互动时期;四是隋唐以后至明清,这是德主刑辅、礼刑高度结合的时期。(一)礼刑并存时期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逐步发展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行为准则。传统礼制是在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宗法家族国家形态中形成的调整宗法家族血缘关系和社会政治关系的规范和准则。孔子曾经说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2]但是,由于史料缺乏,夏礼、殷礼在孔子时代已经难以知晓。礼制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周公制礼使传统礼制达到成熟化和完备化的地步。西周春秋时代,礼制作为国家制定的调整社会政治关系和宗法家族血缘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礼制的本质是体现和保障宗法等级社会中形成的尊卑贵贱等级秩序。中国奴隶制社会是一种家与国相通、***与族权合一、宗支与国法相结合的家族国家形态。在周朝,周姓大家族控制着国家***,然后按照宗法血缘关系,进行层层分封,建立诸侯国家和卿大夫的领地。层层分封的过程是***、土地、民众等等逐级分割的过程,也是等级制度逐级形成的过程。周天子既是国家***的国君,也是周姓宗大家长。诸侯国家和卿大夫既是本行政区域的最高政治统治者,也是宗族大家长。这种家族国家形所要求的等级秩序集中体现在礼制所强调的“亲亲”与“尊尊”的等级秩序中。“亲亲”与“尊尊”既表明法血缘的亲疏远近关系,也表明了君臣上下、长幼有差的尊卑关系。《礼记》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疑,制同异,明是非也。”[2](1231)荀子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贵贱皆有称者也。”[3]因此,礼的本质就是按照身份等级关系,确定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整个社会成员规定套差别性的行为规范体系。2.西周春秋时代的传统礼制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表现形式。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且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周公制礼表明,礼制已经从社会习惯上升为国家意志,是经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并颁布实行的。周公制礼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行为规范,从而使礼制具有了国家法律的明确性和规范性。西周春秋时代的统治者将礼制视为统治国家的主要工具,因此,必然赋予礼制以国家强制力,即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礼的实施。《礼记·礼运》载:“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2](1414)既然礼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4]的重要工具,那么,违背了礼是要受到国家强制力处罚的。但是,从立法上看,在西周春秋时代,礼与刑尚未实现一体化,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表现形式。就礼与刑的作用而言,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刑则是保障礼制实施的强制性的制裁措施。3.礼制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奴隶主贵族。在西周春秋时代,礼与刑作为两种法律的表现形式,在适用对象上还是大致有所区别的。《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1249)荀子也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3](121)礼是建立在宗法等级秩序下的社会规范。在西周和春秋时代,只有士以上的贵族才能立庙祭祀祖先,才有宗法。因此,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礼制,也主要适用于士以上的贵族阶级。庶人和奴隶无宗法可言,也就不能享受礼制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这也表明礼制实际上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社会关系的特权法。4.礼制的作用方式主要依靠德治教化。在宗法等级制度下,礼制一方面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是,另一方面也主要依靠德治教化的作用保证其实施。通过礼制的教化作用,防患于未然,将危害统治阶级社会秩序的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这是礼制不同于刑法的重要特点。中国古代狭义的法律起源于刑。《左传·鲁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4](1275)西周时代除了《九刑》外,周穆王时代又制定过《吕刑》。夏、商周时代的刑主要是指刑罚,是以残害罪犯的身体和生命为主要内容的肉刑和生命刑。虽然在夏、商、周时代,奴隶主贵族违背了礼制,也要受到刑罚制裁,但是奴隶制时代的刑罚主要是用来镇压庶人和奴隶的工具。在春秋后期成文法公布之前,刑虽然已经成文化,①但是仍然秘存之于官府,仍然处于秘密法状态。[4](634)(二)礼刑相互排斥对立时期在夏、商、周时代,礼与刑作为两种主要法律表现形式,虽然礼刑泾渭分明,但受到统治者的并重。这种局面在春秋后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就是“礼崩乐坏”和成文法(刑)的公布,并由此导致了战国和秦朝礼刑分离、相互排斥的时代潮流。到了春秋时代,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礼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整个春秋时代,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再到“礼乐征伐自大夫出”,就真实地反映了春秋时代礼崩乐坏局面的逐步形成。随着“礼崩乐坏”局面的形成,传统的礼刑并存关系由和谐并存向着激烈对立发展。这种对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表现在立法层面上,以“刑”为核心内容的成文法不断公布,逐步成为规范社会生活的主要法律规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而礼制却遭到严重破坏,逐步退出法律规范领域,演变为民间***规范。公元前536年,子产在郑国铸《刑书》就引起了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礼刑关系的激烈争论。当时代表传统礼制的贵族叔向坚决反对公布成文刑法。叔向在郑国铸《刑书》之后,给子产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矣。……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4](1274-1276)同样,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也遭到了孔子的激烈反对。但是,成文法的强化趋势却没有因为遭到礼制维护者的反对而停止。相反,到了战国以后,随着《法经》、《秦律》等刑律的颁布,从立法层面上,礼制终于让位于刑,成为主导性的法律规范。

什么是“铸刑鼎”?

孔子反对“铸刑鼎”,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西周的

维护西周的礼(等级尊卑),维护奴隶制.

公元前 513 年, 晋国铸造铁鼎, 并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制定的 刑书” 公之于众, “刑书” 公之于众, , 这件事引起孔子的责难。 孔子说: 晋国将因为这次铸刑鼎而灭亡了。原因是铸造刑鼎,让老百姓从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条文了, 孔子说: 晋国将因为这次铸刑鼎而灭亡了。原因是铸造刑鼎,让老百姓从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条文了,他们 “ 还能再尊敬那些贵人?贵贱等级没有了,还怎么治理国家呢?”

汉书·刑法志的原文

“铸刑鼎”是指将法律条文铸刻在铁鼎上,以示公开、透明,并作为犯罪刑事司法程序中最重要的执法礼仪之一。在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以打破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的局面,这是中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史***。铸刑鼎作为一种法律公开的方式,在当时起到了提高法律透明度、加强法律意识的作用,并对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与锥有关的成语

夫人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

欲,趋走不足以避利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将役物以为养,用仁智而不恃力,此

其所以为贵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

争心将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矣;

归而往之,是为王矣。《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圣人取类以正

名,而谓群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

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

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

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天

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

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

朝,其所繇来者上矣。

自黄帝有涿鹿之战以定火灾,颛顼有共工之陈以定水害。唐、虞之际,至治之

极,犹流共工,放讠雚兜,窜三苗,殛鲧,然后天下服。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

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臧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

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

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

兵。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

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

具,是谓乘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

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地之大者也,

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

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

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戎马、车徒、干戈素具,春

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狝,冬大阅以狩,皆于农隙以讲事焉。五国为属,

属有长;十国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四为州,州有牧。连

师比年简车,卒正三年简徒,群牧五载大简车、徒,此先王为国立武足兵之大略也。

周道衰,法度堕,至齐桓公任用管仲,而国富民安。公问行伯用师之道,管仲

曰:“公欲定卒伍,修甲兵,大国亦将修之,而小国设备,则难以速得志矣。”于

是乃作内政而寓军令焉,故卒伍定虖里,而军政成虖郊。连其什伍,居处同乐,死

生同忧,祸福共之,故夜战则其声相闻,昼战则其日相见,缓急足以相死。其教已

成,外攘夷狄,内尊天子,以安诸夏。齐桓既没,晋文接之,亦先定其民,作被庐

之法,总帅诸侯,迭为盟主。然其礼已颇僭差,又随时苟合以求欲速之功,故不能

充王制。二伯之后,浸以陵夷,至鲁成公作丘甲,哀公用田赋,搜、狩、治兵、大

阅之事皆失其正。《春秋》书而讥之,以存王道。于是师旅亟动,百姓罢敝,无伏

节死难之谊。孔子伤焉,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故称子路曰:“由也,

千乘之国,可使治其赋也。”而子路亦曰:“千乘之国,摄虖大国之间,加之以师

旅,因之以饥馑,由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治其赋兵教以礼

谊之谓也。

春秋之后,灭弱吞小,并为战国,稍增讲武之礼,以为戏乐,用相夸视。而秦

更名角抵,先王之礼没于*乐中矣。雄桀之士因势辅时,作为权诈以相倾覆,吴有

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擒敌立胜,垂著篇籍。当此之时,合纵

连衡,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愍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世方

争于功利,而驰说者以孙、吴为宗。时唯孙卿明于王道,而非之曰:“彼孙、吴者,

上势利而贵变诈;施于昏嫚之国,君臣有间,上下离心,政谋不良,故可变而

诈也。夫仁人在上,为下所卬,犹子弟之卫父兄,若手足之扞头目,何可当也?邻

国望我,欢若亲戚,芬若椒兰,顾视其上,犹焚灼仇雠。人情岂肯为其所恶而攻其

所好哉?故以桀攻桀,犹有巧拙;以桀诈尧,若卵投石,夫何幸之有!《诗》曰:

‘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遏。’言以仁谊绥民者,无敌于天下

也。若齐之技击,得一首则受赐金。事小敌脆,则偷可用也;事巨敌坚,则焕然离

矣。是亡国之兵也。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

上,冠胄带剑,嬴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如此,则

其地虽广,其税必寡,其气力数年而衰。是危国之兵也。秦人,其生民也狭厄,其

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赏庆,道之以刑罚,使其民所以要利于

上者,非战无由也。功赏相长,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有数,故能四世有胜于天

下。然皆干赏蹈利之兵,庸徒鬻卖之道耳,未有安制矜节之理也。故虽地广兵强,

鳃鳃常恐天下之一合而共轧己也。至乎齐桓、晋文之兵,可谓入其域而有节制矣。

然犹未本仁义之统也。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锐士,

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

故曰:“善师者不陈,善陈者不战,善战者不败,善败者不亡。”若夫舜修百

僚,咎繇作士,命以“蛮夷猾夏,寇贼奸轨”,而刑无所用,所谓善师不陈者也。

汤、武征伐,陈师誓众,而放擒桀、纣,所谓善陈不战者也。齐桓南服强楚,使贡

周室,北伐山戎,为燕开路,存亡继绝,功为伯首,所谓善战不败者也。楚昭王遭

阖庐之祸,国灭出亡,父老送之。王曰:“父老反矣!何患无君?”父老曰:“有

君如是其贤也!”相与从之。或奔走赴秦,号哭请救,秦人为之出兵。二国并力,

遂走吴师,昭王返国,所谓善败不亡者也。若秦因四世之胜,据河山之阻,任用白

起、王翦豺狼之徒,奋其爪牙,禽猎六国,以并天下。穷武极诈,士民不附,卒隶

之徒,还为敌仇,CA76起云合,果共轧之。斯为下矣。凡兵,所以存亡继绝,救乱

除害也。故伊、吕之将,子孙有国,与商、周并。至于末世,苟任诈力,以快贪残,

急城盈城,争地满野。孙、吴、商、白之徒,皆身诛戮于前,而国灭亡于

后。报应之势,各以类至,其道然矣。

汉兴,高祖躬神武之材,行宽仁之厚,总揽英雄,以诛秦、项。任萧、曹之文,

用良、平之谋,骋陆、郦之辩,明叔孙通之仪,文武相配,大略举焉。天下既定,

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京师有南、北军之屯。至武帝平百粤,内增七校,外有楼船,

皆岁时讲肄,修武备云。至元帝时,以贡禹议,始罢角抵,而未正治兵振旅之事也。

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谁能去兵?”鞭扑不可弛于家,

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偃于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孔子曰:“工

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也。夫文之

所加者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三代之盛,至于刑

错兵寝者,其本末有序,帝王之极功也。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

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

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凡者踣诸市,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

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舂槁。凡有

爵者,与七十者,与未B062者,皆不为奴。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黑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

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平邦中

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晋叔向非之曰:“昔先

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以政,

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惧其未

也,故诲之以忠,竦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

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

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

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

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

其败虖!”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偷薄

之政,自是滋矣。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

齐之以刑,民免而***。”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无所错手足。”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

而勿喜。”

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

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

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

愁怨,溃而叛之。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

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

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

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

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

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

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

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

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

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

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

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

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陷焉,

《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

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

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

年而免。具为令。”

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

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

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

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

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

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

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

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请。”制

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

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

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

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

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

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

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

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

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

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

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

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

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

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

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时上常

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之臣

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

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知所

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

而为乱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席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

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

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

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辜,岂不哀哉!其

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

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

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

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

庸人不达,疑塞治道,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

者。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

“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

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

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

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

闻之,******悫,罪当***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

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夫见其便,宜熟计之。”平、勃乃曰:

“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

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

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

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

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

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

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

三曰蠢愚。凡囚,“上罪梏BF25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BF25,有爵者

桎,以待弊。”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

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

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

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

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

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

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

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

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

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

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

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及犯殊死者,上请

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言圣

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入于

室,然犹百年胜残去杀矣。此为国者之程式也。今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考自

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

三倍有余。古人有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则一堂皆为之不乐。”

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

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

未洽者也。

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得,

狱不平之所致也。《书》云“伯夷降典,哲民惟刑”,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

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

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

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

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

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患害。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

杀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狱刑所以尤多者

也。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

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什八,

可谓清矣。然而未能称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

鲸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

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

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

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

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者死,伤

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

罪故重,犯乱之罪故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所谓“象刑

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于三

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而御駻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

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

重之所致也。至乎穿F1BE之盗,忿怒伤人,男女*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

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

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

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

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于

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乱,皆复古

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

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顺稽古之制,成时雍

之化。成、康刑错,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及。《诗》云“宜民宜人,受禄

于天”。《书》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则受

天禄而永年命,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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锥有关的成语 :

锥心刺骨、

锥出囊中、

以锥餐壶、

置锥之地、

引锥剌股、

无置锥地、

锥处囊中、

锥刀之利、

以锥飡壶、

引锥刺股、

锥刀之末、

贫无立锥、

立锥之地、

立锥之土、

如锥画沙、

斗而铸锥、

锥刀之用、

身无立锥、

囊里盛锥、

囊锥露颖、

以锥刺地、

贫无置锥、

脱颖囊锥、

无立锥之地、

上无片瓦,下无卓锥、

贫无立锥之地、

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

求《汉书刑法志》原文及翻译

答案是立锥之地

词目 立锥之地

发音 lì zhuī zhī dì ?

释义 插锥尖的一点地方。形容极小的一块地方。也指极小的安身之处。 ?

出处 《庄子·盗跖》:“尧舜有天下,子孙无置锥之地。”《史记·留侯世家》:“灭六国之后,使无立锥之地。”

造句如下:

1、下个世纪我们将只有立锥之地。

2、这车太挤了,都没有立锥之地了!

3、他刚宣布破产,房子也被查封,这下真地连立锥之地都没有了!

4、看我这屋子太小了,来了几个人就无立锥之地了,你别见笑。

历史故事

楚汉相争,打得难解难分。项羽的势力比刘邦强大,因此总是占优势。有一年,项羽在荥阳包围了汉王,汉王找来郦食其商量如何削弱楚军势力的对策。郦食其说:"不知大王是否想过,秦朝之所以灭亡,就是因为它失德弃义,灭掉六国后使他们的后代无立锥之地,才遭到反对。如果您现在复立六国后代君位,发给他们印件,那他们的君臣百姓们就会拥护您而反对项羽。这样您不就可以称霸天下了吗?"

汉王认为郦食其说得很有道理,于是让他立刻去刻制印章,然后带着印件去六国办理此事。

汉王的谋士张良听说这件事,急冲冲地来找汉王,汉王正在吃饭,张良一进门就说:"谁替您出的馊主意,如果这样做您的大业就全完了。"汉王急问原因,张良拿过汉王手中的筷子,一边比划一边分析:"如果重新分封六国后代,那么天下的游士都各自回去侍奉他们的君主,为自己的国君效力,那您还依靠谁去打天下呢?何况现在楚军强大,六国自然会屈从楚国,您的大业岂不白费心机了吗?"汉王气得拍着桌子骂道:"这个书呆子,差点儿坏了我的大事。"

汉王下令销毁了全部印件。

原文及翻译:古文直译的具体方法主要有对译、移位、增补、删除、保留等。

1.对译

对译是按原文词序,逐字逐句地进行翻译。这是直译最基本的方法,也是直译的第一个步骤。古今汉语词序一致,句法结构相同的句子,今译时不用改变原句词序,只要从现代汉语中选择恰当的词语来翻译原句中的字词就可以了。

对译的好处是逐字逐句落实,可以避免漏译——漏译是初学时经常出现的问题。由于古今汉语句子结构的相同之处很多,所以凡是能够对译的地方都要对译。对译有困难或对译后意思表达还不够清楚、句子不通顺的,才能用移位、增补等方法作适当的调整。

2.移位

移位是指古代汉语某些词序与表达方式与现代汉语不同,翻译时要按现代汉语表达习惯移动词语位置。

3.增补

增补是指古代汉语省略或表达过于简古的地方,今译时要作必要的增补。

增补词语时应该慎重,要“惜字如金”,只有在不增补词语原意就无法表达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增补。

4.删减

与“增补”相反,删减是指原文中个别词语可以删掉不译。文言文中某些表达方式和某些虚词,现代汉语中已不再使用,也没有类似的句法结构和相应的虚词,遇到这种情况,只要译文已把原文的意思表达清楚了,个别词语可以不译。

5.保留

保留指原文中有些词语可以不译而直接保留在译文中。

凡古今意义相同的词语,特别是许多基本词汇,如人、牛、山、草等,当然可以保留不译;象一些表示已经消失的古代事物的词语,诸如人名、国名、历史地名、民族名及官号、年号、谥号、特殊称谓、特殊学术用语以至专业术语等,一般都可保留不译。

上述五种具体方法中,对译是最基本的,其他几项则是根据具体情况在对译基础上的调整。我们在今译时应当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以求既准确地译出原文内容,又行文通畅,符合现代汉语的语法规范和表达习惯。